台灣於2008年勞保年金化,並開始實施國民年金以後,年金制度不再只是軍公教退休人員的特權福利,而是成為全民共同參與的社會安全制度。不過歷史因素使然,台灣社會對於社會安全制度缺乏基本認識與共識,這套依循著職業別與身分別,由社會保險加上軍公教退撫制度、優惠利率存款制度、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制等建構而成的老年經濟安全體系,存在著歷年來修法、立法過程中無法解決、只能一再妥協的體制上重大爭議,現在又面臨人口結構變化帶來的財政壓力,應該如何改革才能永續發展,成為我國年金制度的最大挑戰。
我國年金制度不合理現象,在1995年實施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之後更為擴大。2006年陳總統民進黨政府先將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設定在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95%、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此次改革之合憲性即為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之標的。而後2012年10月間立法院審查預算時,發現各級政府為退休公務人員編列年終獎金,引發輿論再次關注社福資源與退休保障過度集中於軍公教的問題,馬總統政府順勢於2013年提出年金改革方案,範圍涵蓋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公教人員保險法以及勞工條例之修正,惟政府最終並未付諸行動。
2016年再次政黨輪替後,總統隨即召開國家年金改革會議,並於2017年啟動各項年金法律之修法與制定工程,接著於2017年至2018年分別完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五法之制定與修正,是這十多年來軍公教年金職業制度最大幅度改革,但針對已退休人員調降其月退休所得,也引發違反憲法禁止溯及既往、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財產權保障之爭議,如未來將進入釋憲程序。 |